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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法》第六章对盘问、居留审查外国人及限制外国人活动范围做了具体规定。 一、现场盘问和继续盘问 对涉嫌违反出境入境管理的人员,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可以当场盘问。 经当场盘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继续盘问:有非法出境入境嫌疑的;有协助他人非法出境入境嫌疑的;外国人有非法居留、非法就业嫌疑的;有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破坏社会公共秩序或者从事其他违法犯罪活动嫌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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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场盘问和继续盘问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规定的程序进行。9 @' j& l `+ h6 J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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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需要传唤涉嫌违反出境入境管理的人员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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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u) n& Q! \# x$ n6 p3 ^ 二、拘留审查 外国人有本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经当场盘问或者继续盘问后仍不能排除嫌疑,需要作进一步调查的,可以拘留审查。实施拘留审查,应当出示拘留审查决定书,并在二十四小时内进行询问。发现不应当拘留审查的,应当立即解除拘留审查。6 T& f9 W1 A$ C/ b& |" k
" s; P# d7 m4 r& A8 x' y! b5 l6 M 拘留审查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复杂的,经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六十日。对国籍、身份不明的外国人,拘留审查期限自查清其国籍、身份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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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A! r ]0 `" X, s 三、限制活动范围 外国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拘留审查,可以限制其活动范围:患有严重疾病的;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未满十六周岁或者已满七十周岁的;不宜适用拘留审查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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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 u7 D9 O& G0 n 被限制活动范围的外国人,应当按照要求接受审查,未经公安机关批准,不得离开限定的区域。限制活动范围的期限不得超过六十日。对国籍、身份不明的外国人,限制活动范围期限自查清其国籍、身份之日起计算。 http://au.china-embassy.org/chn/lsfw/lxdt/t1055922.htm 4 ^ A0 v# _' |4 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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